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,促进学术交流活动有序开展,营造良好学术氛围,提升学院学术影响力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学术交流活动包括:
1.学院或教研室主办、承办、协办的学术会议。
2.学院或教研室组织的学术报告会、学术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。
3.其他学术交流活动。
第三条 坚持“谁主办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主办单位应事先对学术交流活动的报告人、讲座人、主题内容等情况进行了解掌握,特别是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,如发现报告人、讲座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、讲座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,不得举办。对因疏于管理,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,将追究主办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。
第四条 未经学院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举办学术会议。
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审批与管理
第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学术交流活动审批制度。举办学术交流活动须具备下列条件:
1.活动主题明确、方向正确,对我校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具有推动作用。
2.活动组织机构健全。
3.活动经费已落实。
4.活动能吸纳我校师生积极参与。
第六条 学术会议举办单位一般需在会议召开前2个月填写《内蒙古医科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申报表》,报具体职能部门审批。原则上应提前1个月报具体职能部门,经学院批准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。
第七条 学术报告会、学术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的举办单位一般需在活动开展前一周填写《内蒙古医科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申报表》,报具体职能部门。
第八条 学术交流活动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:
1.活动名称(国际会议的中、英文名称)。
2.举办单位、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名称。
3.举办地点、日程安排。
4.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。
5.举办活动的背景、必要性和意义。
6.会议主题、议题和主要内容。
7.拟邀请的主要代表名单及工作人员数量。
8.经费来源与预算。
9.征文情况和论文集出版计划。
10.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。
第九条 活动举办单位应本着节约的原则,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《内蒙古医科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》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条 建立规范的学术交流活动档案,将拟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,精心组织。
第十一条 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,将活动经费决算表、活动总结、论文集、宣传报道和新闻图片等活动材料及电子版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,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需要同时报备国际合作与交流处。
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年度预算安排,视活动规格、学术影响力等实际情况,经科研管理部门研究,择优资助。
第三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教科研办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